
榕職院綜〔2016〕54號

關于印發《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系(部)、處室、中心、館:
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學院對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F將修訂后的《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原《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榕職院綜〔2015〕50號)廢止。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2016年7月1日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7月1日印發

福州職業技術學院
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推動學院科研與技術服務工作,充分利用現有的科研資源,重點設立與發展一批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不斷提升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院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是學院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校企科技合作與交流,加強資源共享,促進技術研究與開發,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升科研與技術服務水平,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的重要平臺。
第三條學院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包括市(廳)級及以上機構、院級機構和與院外單位共建的機構等。
1.市(廳)級及以上機構是指國家、省、市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用文科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等。
2.院級機構是指學院批準設立的研究所、工作室、技術服務中心、實踐與創新中心等。
3.與院外單位共建的機構是指學院與行業、企業、高?;蚩蒲性核嚷摵铣闪⒌膶嶒炇?、研發中心、設計中心、研究院所等。
申報與審批
第四條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設立的條件
1.應具有明確的研究及技術服務方向、目標和任務,能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明顯特色以及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學術交流及技術服務渠道和相關條件,能與專業建設、科研團隊建設、政校企合作等緊密結合,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2.機構負責人應為本院在崗在編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的教職工,有較高的學術造詣、技術服務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近三年主持過市廳級及以上縱向科研項目或橫向科研項目;年齡不超過55歲。機構負責人原則上不再成為其它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成員。
3.機構成員應根據研究及技術服務工作需要由機構負責人確定,成員一般為3-5人,有合理的知識結構、專業技術結構、年齡結構以及一定的研究與技術服務能力,并邀請2-3名合作企業或科研院所專家參與,每個成員一般不得參與2個以上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正高職稱的教職工只能作為機構負責人或機構顧問,不能作為機構成員。
4.原則上不重復設置相同或相近研究及技術服務方向的機構。
第五條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設立的程序
1.申請建立市(廳)級及以上機構,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申報審批。
2.申請建立院級機構,由擬設立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福州職業學院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申報書》及相關論證材料,經所在系(院、部)以及相關合作單位簽署意見、學院科研主管部門審核后,提交學術委員會評定,提出具體評定意見。評定結果報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在規定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后,由學院公布。
3.申請與院外單位共建的機構除按上述相關要求履行程序外,還應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共建合同,并向學院科研主管部門提交“共建方案”(含共建目的、研究或技術服務領域、近期任務和中長期目標、人員組成、條件保障、運行方式、共建期限、糾紛仲裁等)。
任務與職責
第六條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的主要任務
承攬應用性科研項目,產出有實用價值的科研成果及為社會提供各種技術服務。積極爭取并承擔各級各類縱向與橫向課題研究任務及技術服務工作,多出優秀成果;吸納在校大學生作為研究助理和輔助人員參加科研及技術服務實踐,提升學生創新意識、實踐能力、科學素養和綜合素質;將科研及技術服務項目適時轉化成項目課程,不斷提升學生的實踐能力。
第七條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本機構的科研及技術服務工作規劃、年度計劃、規章制度,協調機構內外各種關系,督促檢查各項工作任務的執行情況,做好年度工作總結。
2.負責組織機構成員積極開展科研及技術服務活動,開拓課題來源及業務范圍,爭取科研及技術服務經費,做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3.負責對本機構科研及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加強機構成員隊伍建設,積極推動和組織本機構的各項學術活動。
4.負責統籌安排機構經費的使用,并按學院有關規定,做好人員、經費、財產等管理工作。
5.完成學院委托的其它科研及技術服務工作。
第四章 管理與運行
第八條學院對各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1.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市(廳)級及以上機構,由學院科研主管部門和系(部、院)共同負責管理。
2.經學院批準設立的院級機構,其日常工作與業務由系(部、院)負責管理。
3.與院外單位共建的機構按雙方簽署的有關合同規定共同負責管理。
4.學院科研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各級各類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的申報、審核、評審、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九條院級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的名稱,應結合專業、研究方向或服務領域確定,并以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統一冠名。聯合設立的科研機構名稱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設立后,辦公場所由負責人所屬的系(部、院)會同學院資產管理部門協商解決,學院提供基本辦公設備和網絡環境,并按不同級別每年給予一定金額的辦公資助經費。市(廳)級及以上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如果根據上級文件要求學院有配套經費的,不再撥付辦公經費。具體資助標準見下表:
各級機構辦公經費表
科研機構級別 | 院級 | 市(廳)級 | 省級 |
辦公資助經費(萬元/年) | 1 | 2 | 3 |
1.辦公費(復印、打印費、資料費、辦公用品消耗費用以及辦公場所固定電話費等),此項不超過總金額的20%。
2.組織各種學術交流活動。
3.參加學術會議產生的費用。
第十一條辦公經費實行經費預算制,由機構負責人編制辦公經費預算(含具體開支項目及金額),經所在單位簽注意見、學院科研主管部門審核,報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執行。辦公經費開支實行機構負責人制,相關票據由機構負責人簽字,學院財務部門審核后予以報銷。機構負責人本人發生的費用,由所在單位領導簽字,學院財務部門審核后予以報銷。辦公經費實行包干使用,結余不留用。
第十二條與院外單位共建的機構,須按雙方簽署的合同規定共同負責管理與運作。如需租用學院場地,學院將按有關規定收取場地費、水電費、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負責人由學院發文聘任,院級機構負責人享受院內正科級政治待遇;市(廳)級及以上機構負責人享受院內副處級政治待遇(注:政治待遇主要指參加院內相應級別的中層干部會議等)。
第十四條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負責人自機構成立后下一學期開始可根據工作需要申請減免50%學院規定的教學工作量,經所在系(部、院)領導審批后可按滿工作量標準享受校內崗位津貼,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時可認定為完成教學工作量。
第十五條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成立后,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機構負責人,機構所在單位應及時提交申請報告,經學院科研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各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應制定中長期科研或技術服務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報送學院科研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為非獨立法人組織,所簽訂的任何協議、合同及對外申報材料都必須按學院有關合同、印章管理規定報批,加蓋學院公章。違者視作私自簽約處理,后果自負并追究機構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考核與獎勵
第十八條 學院定期對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考核,其中每年進行一次年度考核,3年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個等級。
第十九條機構負責人每年必須完成以下任務:
1.年終須向機構所在系(部、院)和學院科研主管部門提交科研及技術服務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主要報告年度科研及技術服務項目、經費、成果、活動等情況,并填寫《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考核表》。
2.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本機構人員參加的主題學術交流會(有方案、會議記錄)。
3.院級機構負責人完成科研及技術服務到款額(含縱、橫項項目到款額,下同):理工類10萬元,文經類5萬元;市(廳)級機構負責人完成科研及技術服務到款額:理工類15萬元,文經類7萬元;省級機構負責人完成科研及技術服務到款額:理工類20萬元,文經類10萬元。
4.各級機構負責人每年必須吸收并指導10名以上學生參與機構的科研及技術服務工作,培養學生的實踐與創新能力。
5.完成工作年度計劃。
第二十條機構每3年至少還應完成以下任務中的2項:
項目 | 院級 | 市(廳)級 | 省級 |
1.學術論文 | 在D類刊物上發表2篇學術論文 | 在C類刊物上發表2篇學術論文或C類1篇、D類2篇 | 在C類刊物上發表3篇學術論文或C類2篇、D類2篇 |
2.科研項目 | 主持有經費資助的市(廳)級科研項目2 項 | 主持有經費資助的市(廳)級科研項目3 項或有經費資助的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 | 主持有經費資助的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或有經費資助的市(廳)級科研項目2 項、省部級1項 |
3.咨詢研究報告 | 被市(廳)級及以上政府采納的咨詢研究報告1項 | 被市(廳)級及以上政府采納的咨詢研究報告2項 | 被市(廳)級及以上政府采納的咨詢研究報告3項 |
4.科研及技術服務到款額 | 理工類30萬元,文經類15萬元 | 理工類45萬元,文經類22萬元 | 理工類60萬元,文經類30萬元 |
5.知識產權 | 獲得國家發明專利1項,或取得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或作品著作權3項 | 獲得國家發明專利1項,或取得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或作品著作權4項 | 獲得國家發明專利1項,或取得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或作品著作權5項 |
6.獲獎科研成果 | 獲得市(廳)級科研成果獎2項或省級科研成果獎1項 | 獲得市(廳)級科研成果獎3項或省級科研成果獎1項 | 獲得市(廳)級科研成果獎4項或省級科研成果獎2項 |
備注:①被政府采納的咨詢研究報告需提供咨詢研究報告文本、相應政府部門的采納材料及證明原件。
②機構完成科研及技術服務到款額包括機構負責人每年完成科研及技術服務到款額的超額部分和機構其他成員完成的到款額。
第二十一條學院教師如既是學院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成員,又是科研創新團隊成員,或同時參加2個不同的機構,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只能在其中一個機構或團隊中使用一次,不可重復使用。
第二十二條機構在年度考核及3年全面考核中均完成規定任務,被確定為合格等級的,學院將給予相應級別的獎勵,由機構負責人根據機構各成員的貢獻大小進行分配。具體獎勵標準見下表:
各級機構獎勵標準表
科研機構級別 | 院級 | 市(廳)級 | 省級 |
獎勵金額(萬元) | 3 | 4.5 | 6 |
第二十三條機構在年度考核中沒有完成規定任務,將不予核撥下一年度的辦公資助經費,并限期整改。機構在3年全面考核中沒有完成規定任務,被確定為不合格等級的,不予獎勵,并不再撥付下一年度辦公資助經費。機構負責人應認真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年后重新考核。重新考核合格的,可按相應級別獎勵標準的50%予以獎勵,仍不合格的將撤銷該機構。
第二十四條市(廳)級及以上機構不僅要完成上述規定的任務,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上級主管部門的評估、檢查和驗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榕職院綜〔2015〕50 號)自本辦法發布起停止執行。本管理辦法由產學研與實訓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科研及技術服務機構管理過程中如遇未盡事宜,將另作補充規定。